柏伦宝船业倒闭的前前后后
2014-01-23 08:35: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
国际船舶网
我有话要说
银行申请起风波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令人觉得蹊跷的是,2012年2月20日,扬中农商行突然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柏伦宝公司就贷款事宜予诉前保全:
我单位诉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薛建伟、杭友斌、王龙、王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冻结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等值资产。为此,我单位承诺以我单位自有财产为我单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承诺人:江苏扬中农村合作银行。
2012年2月22日,镇江中院在仅隔一天的时间内就发出(2012)镇商初字00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随后执行保全财产进行了登记:扬国用(2007)第10711、10712号土地使用权;6138、88㎡房产;港口经营许可证。执行标的:3000万元。保全期限为: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
就此,柏伦宝公司及王龙分别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法院呈送了一份代理意见,认为:扬合银0283流循借字2011第0505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即2011年5月5日250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或未生效。因为借款合同所盖公章不是柏伦宝公司的原件,而是薛建伟等人私刻的,是非法的,合同未经有权人签字,盖的是“薛建伟”私人印章,该私章不是柏伦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备案印章。2011年5月10日1200万借款借据无效,所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配套私章同样是非法的、无效的,不是柏伦宝公司合法、有效印章,也不是柏伦宝公司在银行备案印章。另外,银行在2011年5月10日借款,2012年4月25日到期。但令人不解的是银行却在2011年6月30日为平衡半年末存贷比竟未经柏伦宝公司同意单方面强制扣款533万元还贷,此举动太异常,属银行违约,等等!
最后,柏伦宝公司及王龙的态度是:本着对银行对企业负责的宗旨,友好协商解决,厘清责任,银行更正错误的印鉴,使企业的账户、网银正常,企业可以追认相关贷款。王龙受让其他股东股份银行予以接受,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担保合同依银行需要变更。原贷款在法庭查清事实情况下展期或延期。
不知何故,也就在此后,大股东王龙却成了犯罪嫌疑人,2012年5月1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拘,案由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罪?)”。王龙在受审时公安人员告诉他说薛建伟已来“自首”了,意在让王龙认罪。王龙认为自己无罪,没有虚假注资,就是有罪也是公司内部的事或是负责人的事,为什么抓我?更令人不解的是,关于注册资本(股权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判决,现已在上诉期间,扬中市公安局又以此立案拘人,一案二审,这是否与法无据?不知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第二天,扬中农商行向镇江中级法院对柏伦宝公司第一笔贷款1300万元进行了起诉。
王龙被公安刑拘之后,柏伦宝公司多人联名申请公安机关取保,要求王龙回公司及时处理生产、管理事务。2012年6月8日,关押了23天的王龙终于被取保。事后他总觉得这件事是有背后原因的,其目的是赶他走人,以达到少数人侵吞公司所有一切。但他无处可说。
针对扬中农商行的起诉,2012年6月29日,镇江中院以(2012)镇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2012年9月10日前还清1300万元的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