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伦宝船业倒闭的前前后后
2014-01-23 08:35: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编辑:
国际船舶网
我有话要说
无视“仲裁”法院越权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执行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第11条: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六)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柏伦宝公司对另20多个执行案子信息全无,其原因无法知晓。关于“上海佳豪执行案”,经再三反映,王龙于2013年10月18日终于查阅复制卷宗材料,这才得以发现其中的原委。
2012年10月30日,早已辞去董事长职权的薛建伟未征得王龙同意的情况下在扬中私下与上市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子公司上海佳豪的法定代表人刘楠签定了一份《项目结算协议》,认定柏伦宝公司欠上海佳豪16709520.67元。上海佳豪隐瞒1月18日王龙与上海佳豪副总经理张彦通所签的补充协议,于11月12日向镇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镇江中院11月16日在没有核准薛建伟在公司身份及主合同的情况下就结案,并制作了一份(2012)镇诉前调字第55号《调解协议》,薛建伟同意于2012年11月26日支付上海佳豪16709520.67元,案件受理61029元也由柏伦宝承担。协议中没有说明欠上海佳豪的款为何款。
王龙认为:这纯粹是一份虚假协议,同时也违背了主合同“有争议交由仲裁”的条款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镇江中院法官在未审查主合同的前提下,贸然作此司法文书,让人无法理解。
令人质疑的是,就上述这起案子从上海佳豪委托律师起诉起,到法院立案、分解、调处,到制作诉前调解书,此案前后仅4天就了结。更让人费解的是,此案既然诉前已调解成功并制作了调解协议书,意味此案结束,可法院在11月21日根据同样的调解书内容又制作了一份[2012]镇商调初字第1号法律文书。不知这其中何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于下列情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重点予以审查,注意防范和发现虚假诉讼: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二、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三、虚构法律关系,原告申请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虽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调解意愿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薛建伟等人在柏伦宝公司的多起案件中已不止一次作为被告,镇江中级法院是否做过审查?
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根据调查,王龙与薛建伟等股东关于股权纠纷此时仍在诉讼过程中,“权利或义务承受人”无法确定,因此镇江中级法院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是否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