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消失”,顾逖泉案争议大
关于收受吕法根“贿赂”的问题
公诉机关称顾逖泉接受吕法根的请托,帮助吕法根低价购买了江南集团所建的两套所谓“福利分房”,并获贿赂款40万元。而辩护人认为所谓顾逖泉帮助吕法根购买江南新苑两套“福利房”而获40万元贿赂,完全背离事实:
1.涉案房产是否为需要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福利分房”?
经查,涉案房屋并非如公诉机关所称为“福利分房”,且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进行证明。该房产性质事实属于商品房。
2.房产售价是否为“低价”?
公诉机关虽然称涉案房产为低价出售,但并未提供相关周边房产同时期的比照价,因此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该商品房为“低价”。
3.公诉机关指控顾逖泉从吕法根处获得贿赂款40万元事实错误。
公诉机关虽然指控顾逖泉收受吕法根处受贿40万元,但并未出具任何有力的书证或其他证据,而仅依靠吕法根的讯问笔录便认定了所谓犯罪数额。而根据顾逖泉本人的陈述其获取的不是40万元,而是45万元。
4.吕法根出面购房,该房产真实情况如何?
由吕法根出面,顾逖泉筹资购买的两套房产。事后变卖,根据房屋销售资料显示大的一套获利61万余元,小的获利48万余元,而顾逖泉实际收到了45万元,跟本案检查机关所指控的“40万”难以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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