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进海运破产:清算还是重生?

2016-09-02 16:33:11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编辑: 国际船舶网 我有话要说

8月31日,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管理消息“暴走”整个航运业。之所以被广泛关注,是因为韩进海运是韩国最大的班轮公司,也是世界上第八大班轮公司,旗下航线服务遍布全世界,也是航运联盟中的重要成员。

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管理的消息已经不是航运业近年来第一次遇到的坏消息了,自2008年伊始,整个航运业就是“负面”新闻不断,关键词不离“BDI跌破XXX点、亏损、收购、兼并、重组、破产”等。航运业进入严冬是人们都有预期的,整个航运业都在看谁会成为坚持不住的下一家企业,而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管理的这条消息一出,人们的情绪也随之被点燃,“Winter is coming”这个《权力的游戏》中的经典台词也随着韩进海运的新闻被广泛传播。

在情绪化的渲染过去以后,人们应当回头理性分析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管理后是否就注定会破产清算,并且可以总结一下在整个航运市场环境持续低迷的背景下,航运企业如果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是否可以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来获得重生。

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

首先要明确的是破产法上的两个程序,一是破产重整程序;一是破产清算程序。当发生破产原因时(中国《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韩国《债务人再生及破产关联的法律》第34条规定的破产原因为:履行到期债务会对经营的存续带来显著不便;债务人发生可能导致破产原因的情形),债务人、债权人或者股东都能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韩国法也称为“更生”),只有当企业无法通过重整等程序消除破产原因或者通过重整等程序时不符合经济原则时才会由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并进入清算程序。根据韩国2006年的《债务人再生及破产关联的法律》(《债务人再生法》或《统一倒产法》)第1条、第44条以及第58条规定,当债务人继续存续并且因继续经营所获得的利益大于进行清算时的价值时,重整程序将优先于破产程序获得适用。因此,虽然韩进海运进入了破产管理程序,但并非必然导致破产清算,而更有可能基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并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更生)程序中。

根据韩国《债务人再生法》下的重整程序,韩进海运进入破产管理(保护)程序后并非一定会进入清算程序,也有可能因为韩进海运自身的申请或者其他债权人甚至股东的申请,韩进海运进入重整(再生)程序,在这个程序中韩进海运还有机会在管理人的牵头下与债权人、股东方等达成重整协议,通过处分资产、降低运营成本、M&A等方式获得重整计划的通过从而获得新生。当然,如果管理人和调查委员进驻韩进海运并接管韩进海运的管理控制权后发现韩进海运继续经营的价值小于清算价值,或者管理人提出的重组方案无法获得通过且法院也未强制批准此重组方案通过,在这种情况下韩进海运就无法逃过被清算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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