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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眼”中的航运业

2017-07-02 10:57:00
来源:航运交易公报 编辑: 国际船舶网 我有话要说

上海海事法院“眼”中的航运业

6月22日,上海海事法院发布《2016年度海事审判白皮书》(《白皮书》),这是该院继2010年率先在全国海事法院中发布《白皮书》以来,第七次向社会通报海事审判工作情况。

《白皮书》显示,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收案5054件,结案5101件,同比分别增长7.49%和8.28%;涉案标的总额45.90亿元,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983件,涉及36个国家和地区;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仍为主要案件类型,占一审收案总数的69.79%。

《白皮书》总结去年海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风险提示,从海事审判的角度,“窥视”去年航运业的六大特点。

特点一:船运借款合同纠纷多

《白皮书》显示,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出现较高上升幅度。去年全年收案41件,同比增长86.36%,涉案标的总额5.73亿元,同比增长81.90%;同期受理执行案件1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76亿余元。

从《白皮书》总结的案件特点来看,去年航运业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原告申请扣船比例高。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实施诉前和诉中扣船155艘次,涉及船舶76艘( 2015年依法扣押船舶仅33艘)。二是原告在设定抵押物时对抵押财产估值过高,导致案件执行到位率偏低。作为抵押物的船舶在偿债时的价值远低于抵押时的评估价值,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执行到位率仅为49%,这或许也是因为船舶价值贬值迅速。三是借款用途缺乏有效监管,部分借款并未按约定用于船舶营运。部分案件事实显示,借款实际上被发放给船舶各股东,再分发至船舶隐名出资人作为出资收益,借款用途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仅使借款回收面临较大潜在风险,也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波及众多显名和隐名出资人,对社会金融秩序稳定造成影响。

对此,上海海事法院建议银行等贷款机构充分认识航运金融借款风险和航运市场行情波动,做好贷前审慎审查,严格执行抵押财产的评估审核手续,合理评估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偿债能力。在债务履行期间,加强贷后资金使用途径的有效监管,对到期应收款项未按时收回建立起有效的反应和预警机制,特别是在市场波动较大时,及时了解相关主体的经营状况。一旦需要通过诉讼维权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手段最大程度地保障权益。

特点二:水规废止后存司法分歧

在数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货主通常与A公司签订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委托A公司承运货物。A公司再委托B公司运输,货物在B公司实际承运过程中灭失或损坏。上述情况下,对于货主与A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以及A公司应就货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没有争议。但就B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规》)被废止而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水规》被废止后,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沿海和内河运输合同关系。因《合同法》中没有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也没有实际承运人与合同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故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由A公司单独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另一合同关系向B公司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水规》属部门规章,审理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案件的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实际承运人概念及其承担责任的依据,更多源于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法理和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尚未废止,《意见》第6条规定中仍有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表述,可以认为对实际承运人的规定仍然存在,在实务中,水路货物运输业务通常存在多次委托,若仅审理相对性合同关系,则需数次诉讼才能案结事了,而判令合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可以避免诉累,实际承运人拥有船舶,货主的胜诉权益也更易兑现。

特点三:新市场出口运输纠纷高发

近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纺织品出口企业的货物运输纠纷案件数量一直处于高位。具体呈现如下特点:一是货物出口目的地多为中东、拉美等新兴市场,采用货到付款方式的较多;二是贸易合同大多采用FOB贸易条件,货物交付运输后国内出口企业取得正本提单的比例较低;三是相关纠纷与贸易合同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多因货物在目的港被提取、国外买方又未支付货款而引发;四是新型市场经济波动较大,因货币贬值引发支付风险较高。

为此,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多项建议。一是针对部分纠纷中反映出的新兴市场经济波动大、货币贬值引发支付风险高的情况,建议出口企业重视新兴市场中的交易风险,在贸易合同中做出妥善安排,谨慎管控风险;二是针对一些出口企业作为实际托运人而未积极主张单证交付,以致在后续索赔中陷入被动的情况,建议出口企业在将货物交付托运时积极要求承运人或通过货运代理人要求承运人签发并交付提单,以掌握货物控制的主动权;三是针对部分企业对中国《海商法》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和时效中断等规定不了解,未能及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建议关注和了解《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特点四:邮轮旅游诉讼案件初现

近年来,以邮轮为交通工具的出境旅游方式在中国逐渐兴起。上海的邮轮码头服务体系和船供业务等上下游产业链建设日趋成熟,邮轮靠泊艘次和出入境人次持续大幅度增长。上海现已成为亚洲第一大邮轮母港、世界第八大邮轮母港城市。

目前,中国邮轮旅游的主要销售模式为邮轮包船模式,由旅行社包船并转售给旅客的比例占市场总额的98%。此种模式涉及邮轮公司、旅行社、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邮轮码头等众多主体,法律关系复杂,尚缺乏据以明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加之国际邮轮公司的营运惯例与中国普遍消费者的认知存在相当程度的差异,因天气、其他事件等因素造成航程变更而引发的旅客维权、“霸船”事件时有发生。

自去年上半年起,上海海事法院陆续受理3起旅客在邮轮上受伤引起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嘉年华、歌诗达、皇家加勒比等知名邮轮公司。涉案法律关系复杂、法律规则尚待明确、专业性保险产品缺失等都为案件妥善处理带来困难。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邮轮旅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上海海事法院建议邮轮旅游相关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合同文本的监管,推出适度平衡邮轮公司、旅行社和游客各方权益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合同范本,确定合理的免责事项条款和纠纷解决途径,减少纠纷解决的障碍。

从事邮轮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适时修订与邮轮公司、旅客之间的合同文本,注意规范合同内容,进一步明晰旅行社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尤其对于无法归责于旅行社的航程变更、免责事项等条款,应当在合同中以明显有别于其他条款文字的字体和颜色,特别提醒旅客注意。对于旅客在船期间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同的责任主体。

各大保险公司和保监会等机构可研发推广专门适用于邮轮旅游的综合保险产品,由旅行社采取措施提示旅客购买适合的保险,以便旅客在海上旅途中一旦发生人身意外伤害后能得到比常规保险产品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也使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避免动辄被卷入纠纷。

特点五:船舶清污费用案件集中

2015年以来,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明显上升,两年收案15件,已超过同类案件此前五年的总量,其中对船舶出险溢油进行清防污作业的企业向被救助方主张费用的案件有13件。此外,还出现被救助方主张返还超出实际支出部分的预付费用,以及对事故影响进行模拟预测的机构主张预测费用的案件。

上述13件案件分别涉及4起船舶溢油事故,其中3起有多家企业参与清污作业,作业结束后同时对被救助方主张费用。这些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整,仅能提供单方面编制的处置费用统计、总结报告、船级和资质证书等,而以中国航海学会船舶防污染专业委员会发布的《水上污染防备和应急处置收费推荐标准》作为计费依据。在船舶作业情况的记录、所主张作业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瑕疵,双方对费用的发生和计算争议较大,给纠纷的及时解决带来困难。

为妥善解决纠纷,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救助,上海海事法院建议从事清防污和事故救助的企业加强船员培训管理,制定作业期间的操作规范,严格依规记载船舶航行日志等法定文件,详细记录从事清防污作业的相关情况,提供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完整的原始记录,为日后主张作业费用、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依据。根据海事主管部门指派进行作业的企业,还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材料,以证明清防污作业系受到海事部门的指示或经其同意。同时,企业在主张作业费时,应参照成本合理规定,提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依据均应有证据支撑,并符合市场规律,合乎事理逻辑。

特点六:涉船员纠纷案件受重视

《白皮书》对上海海事法院2014—2016年审理的涉船员权益保护的相关案件进行专项总结和分析,发布涉船员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可见中国司法系统对涉船员的司法正在重视。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涉船员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体现了中国建立和健全船员权益保护相关制度、切实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积极态度和持续努力。

《白皮书》显示,三年来,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涉船员纠纷案件2000余件,其中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790件。受市场经营状况影响,每年受理案件数有较大幅度的波动,其中,2015年集中出现多起因船东经营不善而弃船,船员集体诉请支付报酬的案件。此外,涉外、涉港澳台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增长明显,仅去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三批共计48件因外国船东弃船,船舶正在中国船厂修理,船上船员要求扣船并主张支付工资报酬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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