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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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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联合国主管海运事务的专门机构。它是以促进海上安全和防止海上污染为目标,从事国际间协调管理的技术性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伦敦。1948年在联合国支持下召开,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9年1月17日在英国伦敦正式成立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并召开了第一届大会。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4年8月,IMO已有170个成员国和3个联系会员。而中国于1973年开始成为会员国,正式参加IMCO活动。

  国际海事组织运作之初,主要致力于创制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到期20世纪晚期,这一工作已基本上完成,此后,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主要集中于不断地发展海运业的发国际立法以及促进更多的国家通过这些方法。目前该组织的工作重点是保证以及促进更多的国家通过这些立法。目前该组织的工作重点是保证《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及其他条约被已经接受的国家正确地履行。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召开全体成员国大会,制定和修改有关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便利海上运输和提高航行效率及与此有关的海事责任方面的公约、规则、议定书和建议案,交流在上述事项方面的实际经验,研究相关海事报告,利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提供的经费和捐助国的捐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召开各委员会会议,研究与各专业委员会业务有关的事务并提出建议。

  该组织宗旨为促进各国间的航运技术合作,鼓励各国在促进海上安全,提高船舶航行效率,防止和控制船舶对海洋污染方面采取统一的标准,处理有关的法律问题。

  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共有40名成员,分为A、B、C三类。其中10个A类理事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10个B类理事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20个C类理事为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并能代表世界主要地理地区的国家。理事会是该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该组织每两年举行一次大会,改选理事会和主席。当选主席和理事国任期2年。2005年11月22日,中国驻英国大使查培新在伦敦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第24届大会上当选国际海事组织大会主席。

  中国于1973年恢复在国际海事组织中的成员国地位,曾在该组织第9届至第15届大会上当选为B类理事,并自1989年第16届大会起连续当选为A类理事。2007年11月,中国再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理事会A类理事。这是中国连续第十次当选A类理事。

历史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前身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ntergovernmental Maritime Consultative Organization, IMCO)。

  IMCO是根据1948年3月6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运会议上通过的"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1958年3月17日生效),于1959年1月6日至19日在伦敦召开的第一届公约国全体会议上正式成立的,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海事技术咨询和立法。1975年11月第9届大会通过了修改的组织公约决定,并于1982年5月22日起改为现名IMO,以加强该组织在国际海事方面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海事和海运技术领域起到更大的作用。 IMO与联合国及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订有合作协议。IMO通过的国际公约、规则和决议案为造船、设计、检验、航运、海事、管理等部门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文件。IMO的全部技术工作由下述5个委员会进行,即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便利运输委员会、技术合作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

组织机构

IMO组织机构图IMO组织机构图

  国际海事组织由大会、理事会和4个主要委员会组成,即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便利委员会和主要技术委员会的一些分委会。

  大会(The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特别会议。大会负责批准工作计划、审议财务预算和决定该组织的财务安排。大会还选举理事会。

  理事会(TheCouncil)由大会选举的32个成员国组成,每两年改选一次,于每届大会结束后开始工作。《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规定大会选举理事会成员应遵守下列标准:

  (a)8个为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b)8个为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

  (c)16个不是根据上述(a)或(b)选出的,在海上运输或航行方面有特殊利害关系的国家,选它们进入理事会将保证世界所有主要地理地区有代表参加。

  1993年11月,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的一项修正案(尚未生效),将增加理事会成员至40个,其中A类和B类将分别增至10个,C类增至 20个,该修正案将于国际海事组织三分之二的成员国接受后12个月生效。现已收到83个接受通知;尚需收到22个才能生效。

  理事会是国际梅事组织的执行机构,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按照公约第15(j)条向各国政府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使。理事会的其他职能有:

  (1)协调该组织内务机构的活动;

  (2)审议该组织的工作计划草案和财务预算,并提交大会;

  (3)受理委员会和其他机构提交的报告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后一并提交大会和各成员国;

  (4)任命秘书长并报大会批准;

  (5)就国际海事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关系达成协议或做出安排,报大会批准。

  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是该组织的最高技术机构。它由国际海事组织所有成员国组成.海上安全委员会的职能是“在国际海事组织的职权范围内研究有关助航设备,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安全配员,避碰规则、危险货物操作、海上安全程序和要求、航道信息、航诲日志和航行记录、海难事故调查、救捞和救助及其他直接影响海上安全的事宜。”

  《国际海事组织公约》还要求该委员会提供一个机制来履行公约赋予的任何职责或在其工作范围内由有关国际文件规定的和国际海事组织接受的任何职责。它还有责任审议有关海上安全的建议和指南,并提交大会通过。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有关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污染的任何事宜,特别是有关公约和其他规则的通过和修正及保证其有效实施的措施。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最初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而成立,1985年升格为全能机构。

  国际海事组织还下设9个对所有成员国开放的分委会(Sub-committee),主要是协助诲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这些分委会是:

  (1)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BLG);

  (2)危险晶、固体货物和集装箱运输分委会(DSC);

  (3)消防分委会(FP);

  (4)无线电通信和搜寻与救助分委会(COMSAR);

  (5)航行安全分委会(NAV);

  (6)船舶设计和设备分委会(DE);

  (7)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SLF);

  (8)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STW);

  (9)船旗国履约分委会(FSl)。

  法律委员会(LegalCommittee)负责处理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法律事宜。诙委员会由所有成员国组成。该机构于1967年成立,最初是为了处理“托利·卡尼翁”(TorreyCanyon)号海难后出现的法律问题。

  法律委员会还被授权履行在其职权范围内由其他国际文件所赋予的及国际诲事组织所承担的任何职责。

  技术合作委员会(TechnicalCo-operationCommittee)负责审议国际海事组织职权范围内由国际海事组织实施或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实施的技术合作项目,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在技术合作领域内的其他活动。

  技术合作委员会由国际诲事组织的所有成员国组成,成立于1969年,最初作为理事会的一个附属机构,1984年生效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修正案使其常规化。

  便利委员会(FacilitationCommittee),是理事会的附属机构,成立于1972年5月,在国际诲事组织的工作中负责消除国际航运中不必要的手续和繁文缛节等工作。便利委员会对所有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开放。

  秘书处(Secretariat)设在伦敦,由秘书长和近300名工作人员组成。现任秘书长是加拿大的威廉·奥尼尔。国际诲事组织的历任秘书长分别是:

        Ore Nielsen(丹麦)           1959—1961
        William Graham(英国)         1961—1963
        Jean Roullier(法国)           1964—1967
        Colin Goad(英国)           1968—1973
        Chandrika PrasadSrivastava(印度)     1974—1989
        William A.O"Neil(加拿大)          1990—

  作为其技术合作工作的一部分,国际海事组织还设有三个培训机构。

  世界海事大学(WMU),1983年成立于瑞典马尔默市,主要对在海事主管机关、海事培训院校,航运公司和其他相关机构工作的人员提供强化培训。WMU 每年招收100多名学员入学,学制两年。自1983年成立以来,已培养了来自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名学生。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商法学院(IMLI),设于马耳他,创办于1989年。在1998—1999学年里,有19名学生从该校毕业。

  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学院(IMA),设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于1989年开办首期培训班,培训对象是那些已在政府机构工作但尚需进一步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的人员。

IMO工作机制办公室

     IMO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十一研究所第五研究室,由船体、焊接、涂装、计算机及外语等专业人才组成。在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办公室负责IMO工作机制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动态跟踪IMO相关专题与热点问题,根据需要提出建立专题专家工作组建议,支撑并配合完成专家工作组工作,向IMO提交提案;定期出版《IMO动态跟踪》简报,动态维护IMO海事信息交流网(www.imoship.com.cn)和“STRI信息港”微信公众号,及时做到全行业信息共享等。

     IMO办公室业务范围

    (1)履行IMO工作机制办公室职责,配合工信部进行行业服务、支撑与管理;

    (2)进行国际造船新公约新规范新标准跟踪与研究 ;

    (3)参与国际新公约规范标准的制定;

    (4)开展技术培训和规范宣贯交流工作;

    (5)定期出版IMO动态跟踪,实时维护IMO海事信息交流网;

    (6)相关书籍出版。

制订和保存的公约、规则和协议

       国际海事组织(包括它的前身——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制订和保存的公约、规则和协议等主要有:

       ①1948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②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③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④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⑤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⑥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

       ⑦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污染公约;

       ⑧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⑨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

       ⑩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

       (11)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

       (12)1973年国际干预除油以外物质污染公海议定书;

       (1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4)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6年议定书;

       (15)1971年海上核材料运输民事责任公约;

       (16)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

       (17)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1976年议定书和1984年议定书;

       (18)1971年特种业务客船协议;

       (19)1973年特种业务客船舱室要求议定书;

       (20)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

       (21)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

       (22)1974年海运旅客及行李雅典公约1976年议定书;

       (23)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24)1976年国际海事卫星组织管理协议;

       (25)1976年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

       (26)1977年国际渔船安全公约;

       (27)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议定书;

       (28)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88年议定书;

       (29)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

       (30)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

       (31)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

       (32)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33)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公约;

       (34)1972年防止倾倒废料及其物质污染公约。

中国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渊源

       我国何时加入“国际海事组织”

       1971年我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1972年5月23日,国际海事组织第28届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我国在该组织的合法席位,并驱逐蒋介石的代表,姬鹏飞外长照会联合国秘书长要求恢复我国在该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联合国的相关决议,联合国的一些专门机构,也都需要遵照联大的决议,恢复中国的席位。国际海事组织责成当时的秘书长英国人Colin Goad向中国驻英大使馆发出照会,邀请中国参加国际海事组织。中国对此作出积极回应,1973年3月我国正式批准国际海事组织的组织公约,成为其会员,并开始缴纳会费。

       我国开始参加“国际海事组织”活动前后的一些往事:

       1、准备工作:

        1971年我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以后,联合国下属的专门机构参加手续,外交部按专业分工分别责成相关部委办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由交通部办。原交通部船检局局长谢中峰当时任海事小组组长,谢局长指派沈肇圻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当时大家对这个组织了解不多,为了参加海事组织工作,组织了一个翻译小组,原船检局副局长马骏任组长,成员有周启新船长(后任交通部总船长)、左文渊船长(后任交通部内河局总工程师)、张文治老工程师(后任交通部科技局总工程师)、叶鸣高处长(后任交通部工业局总工程师),还有中远公司高级翻译华保元,他们用半年时间将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如组织公约(章程)、议事规则、财务条例等等,翻译成中文,印刷成册,为后来的活动打下基础,提供方便,这些老专家现在均已不在人世,对他们的贡献亦鲜为人知。

       2、考察和参加国际海事组织会议:

       1973年3月我国加入国际海事组织后,于同年6月4日至8日我国第一次派代表团去国际海事组织考察并列席了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2次)。1973年11月国际海事组织召开第八届全体会员大会,交通部副部长于眉率团第一次参加这样的全体会员大会,并在会上作了发言,表明我国的态度。1974年我们参加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改会议。

       3、竞选并当选为理事国:

       1975年第九届全体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我们提出竞选理事。当时国际海事组织只有16个理事国,分为A、B、C三类,由选举产生。C类理事为地区代表,只有四个名额,是发展中国家争夺最激烈的类别。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那一类竞选是个重要的决策。如果竞选C类无疑要挤占发展中国家的名额,不利于团结,而当时我国的商船船队总吨位只有146万吨,不够A类理事国的资格。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我们决定竞选B类理事国,经过大家不懈的努力,最终我们以票数第二的结果顺利当选为B类理事国。

       4、发挥我理事国的作用:

        当选理事后,中国开始崭露头角,在国际海事组织中发出了“中国的声音”,当时我国的技术与发达国家差距还很大,因此对于技术问题我们发言不多,但是对于海事组织的改革,中国却有话可说:

       ①提议扩大理事国的名额:因为成员国增多,而理事国名额太少,为了让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的发言权,所以提议增加理事国名额;

       ②提议开放“海上安全委员会”:海上安全委员会以往在开会讨论海上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核心技术时,总是由几个发达国家说了算,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提议开放这种讨论会;

       ③提议发展中国家有权参加法律委员会的会议: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委员会是为制定公约时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机构,仅有理事国参加是不够的,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也应有权参加;

       ④提议技术合作委员会要独立、要制度化: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参加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会议是合法的权益,也是学习先进技术的机会,因此,该委员会不应该在开理事会的时候,顺便用半天的时间讨论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事务。技术合作委员会的会议应该对所有会员国开放,以便让会员国更好的明白公约制定的缘由,这样才能使得各个国家更好的执行公约。

       在中国的推动下,国际海事组织在机构上进行了革新,秘书处聘请专家到发展中国家去宣讲,推动当地的技术发展,为许多发展中国家带去切实的利益。中国通过自己的行动让发展中国家看到,中国的确在为第三世界国家说话,他们敢想却没有能力办的事情,中国替他们办到了!因此1977年、1979年,中国顺利连任理事。

      5、参与国际海事组织的日常活动:

       1975年我国当选理事国以后,为加强这方面工作,船检港监局副局长唐桂玉于1976年6月去英国出席理事会,沈肇圻和翻译吴始泰随同前往,会后,沈肇圻和吴始泰留在驻英使馆工作,沈肇圻任海事小组组长、一等秘书,并兼管中远和外运的一些事务工作。期间主要是代表我国出席国际海事组织的大大小小的会议,一年开会时间将近40个星期,会议内容包罗万象,有综合性的如会员大会、理事会,有专业会议,如安全、消防、救生、通讯、防污染,还有法律事务,甚至财务问题如兴建办公大楼问题等等。

      6、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

         1976年9月国际海事组织召开国际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卫星组织公约,这个组织的目的是采用国际集资方式经营海事卫星,增加通讯手段,有助于海上安全。沈肇圻和吴始泰出席了该会议,按照该组织条例,投资超过一定限额的投资人可以担任理事,但这个额度随各国投资总额变动而变动,沈、吴两人在毫无经验的情况下使出浑身解数,得到秘书处一些官员和外国友人的帮助,终于取得了理事席位。

       7、1978 年船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78年我国以沈肇圻为团长率团参加了船员培训、发证和 值班标准国际大会。鉴于当时我国海员中复员军人占相当的比例,英语水平有限,因此在会上提出除英语作为国际通用语言外,也要规定允许使用本国语言作为航海用语,结果我们的提议得到会议的通过。若干年后,出席公约修改会议的我国代表未再坚持使用本国语言的要求,有的外国友人还戏言问怎么不坚持了,殊不知改革开放后,我国海员的英语水平已大大提高了。

       8、亚太地区防污染座谈会:

       1980年9月我国和国际海事组织联合在我国人大会堂召开亚太地区防污染座谈会。会议由沈肇圻主持,会后组织亚太地区代表去大连、天津、上海、广州等地考察我国防污染工作的开展情况,起到相互交流和促进作用。

       9、中国宣布不参加竞选理事国:

        1981年交通部郭建副部长任代表团团长,率团出席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二届会员大会,在准备与会提案时沈肇圻提出不参加竞选连任理事的建议,但对国际海事组织的工作方向要发表意见,郭副部长接受了这个建议,征得外交部同意,并报经国务院的批准。要知道,自1973年我国参加联合国下属专业机构以来,例如民航组织、卫生组织,我国一直连任理事,在国际海事组织不参加竞选连任理事的事,显然要面对极大的压力,但郭建副部长以她的魄力作出这个决策。就在所有人认为中国连任理事顺理成章之时,中国代表团突然宣布中国不谋求理事国的连任!消息一经传出,会场一片哗然。我们向有怀疑的人们作了解释:理事会留给发展中国家的名额有限,这样导致竞争非常激烈,当时的77国集团中的各个国家也是互不相让,不利团结。我们虽然不在77国集团之内,但也不愿看到其他国家为此投入太多的精力,导致不团结,所以中国带头可以当选但不竞选理事。中国开了这个头,泱泱大国的气度更让众多国家为之折服。在那次会议上中国虽然不参加竞选理事,但中国的影响比参加竞的选影响更加深远。我国提出的不竞选理事的方针国际海事组织至今还在应用。

      10、500号决议--中国的声音:

       1981年,正好国际海事组织讨论此后十年规划的时候,我们向大会提交了提案:

       ① 国际公约不应只考虑少数国家的利益,立法要照顾到全球范围,不能只从少数国家的技术需要和可能考虑;

       ② 国际性公约不应经常改动,轻易改动会导致无所适从,应当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③ 对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船舶应当区别对待,采取新船新规定,老船老规定;

       ④ 加强公约的宣讲,才能促进公约的执行。

       这是中国第一次对国际组织的工作方向提出了系统的提案,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收到了第三世界的普遍欢迎,但是发达国家对此不感兴趣,因为这将影响发达国家的话语权,一时间会场议论纷纷,这种提案往往很难在几百人参加的全体大会上决定,为此,大会主席提议专门成立一个工作组来讨论我们的提案。

       工作组既有中国、罗马尼亚、希腊等支持的国家参加,也有英美等反对的国家参加。工作组会议没有翻译,我们在语言上吃了亏,但抱着战斗到最后的决心,以结巴的英语(沈肇圻)应对英美等国家的挑战,在希腊代表的帮助下,将我们提案中的“应该”、“不该”之类的僵硬措辞做了些改动,经过反复争论,形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表达,最后工作组形成了大家共识的文件交由大会表决,虽然意大利仍然反对,但是已无碍大局,大会主席一锤定音,通过了这个“500号决议”!从此,秘书长在每次会议上都要宣讲这项决议,“500号决议”实际上成了国际海事组织工作的指导原则。这不禁让人感叹,中国人不鸣则已一鸣惊人!

       11、中国成为A类理事国:

        自从中国的提案即“500号决议”获得通过后,中国在国际海事组织的影响力日益凸显,中国人的表现也越来越自信,越来越成熟。自1983年至1987年,中国又连任三届理事。1989年,中国改为竞选A类理事国时,此时已经不再需要代表团满场跑着去拉票了,会上大家一鼓掌就顺利通过了。中国的航运实力让所有人认为中国担任A类理事国是自然的、很正常的事情。

      12、中国当选国际海事组织大会的主席:

       在2005年国际海事组织第24届会员大会上,中国驻英大使查培新当选为该届大会的大会主席。

       13、《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

       该公约在2009年5月15日在香港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外交大会专题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国际海事组织首次在亚洲举行的外交大会,交通部副部长徐祖远当选大会主席,所有这一切都在告诉我们,中国已经是航运大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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