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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标签: 船舶污染

目录

定义

      为保护海洋环境,由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有关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规定的国际公约。

简介

      为了防止并消除船舶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造成对海洋的污染,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召开防止污染会议上通过的公约。以此取代了旧有的国际防止油污公约。

      1973年公约有五个技术性附件。附件一:防止油污规则;附件二: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件三:防止海运包装品,集装箱或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及铁路油罐车装载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件四: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件五:防止船上垃圾污染规则。前两件为强制性规则,但第三件由于未得到三分之二成员国接受,实际上未能生效。1978年2月又召开了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通过了《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73年公约和1978年议定书,对现有船和新船的划分有同异之处。公约和议定书都对原油洗舱系统规定,必领设有惰性气体保护,并需经主管机关批准。而1978年议定书新增了专用压载舱保护位置的内容等,1997年.,进而对1973年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提出了23个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7年议定书》。该议定书还新增附件六: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

MARPOL 73/78防污公约

      1、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2、海洋污染的国际干预和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11月,IMO在布鲁塞尔 通过了《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简称CLC 69或“1969年责任公约”)。前者规定了沿海国家可以在公海发生油污事故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者强调了失事船主对受污染国家应负的责任。

      1973年伦敦会议上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并已于1983年3月30日生效。该“议定书”规定沿海国有权在公海采取防护措施,它是对《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的补充。

      1991年7月,IMO通过了《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物质污染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并于1992年4月24日生效。

      1992年11月27日IMO通过了《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 。

      1971年11月,IMO召开了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会议,并通过了《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简称Fund 71或“1971年基金公约”)。该公约已于1978年l0月11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1990年11月,IMO在伦敦召开的外交大会上通过了《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RC 90或“1990年油污防备公约”)。该公约要求建立一个国家、区域和全球性的有效的防备和反应系统,如对船舶、近海装置和海港分别规定应配备“油污应急计划”以及油污事故的报告程序等。该公约已于1995年5月13日生效,于1995年6月30日对我国生效.

      3、73/78防污公约

      1973年IMO在伦敦召开国际海洋防污染会议,制定了第一个不限于油污染的具有普遍意义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简称MARPOL73公约)。

      该公约共有20条,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

      附则Ⅱ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污染会议,通过了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正 。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内容,而且将“公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整体文件解释, 因此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即MARPOL73/78。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MARPOL73/78,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MARPOL73/78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1997年9月15日至26日在IMO总部伦敦召开的MARPOL73/78缔约国大会,批准MARPOL73/78新增一个附则,即“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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