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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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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1、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或授权的船级社,根据国际公约、本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所进行的检验。

      2、依据国际公约如载重线公约、SOLAS公约和MARPOL公约的要求进行检验的通用术语。

      3、法定检验系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包括修正案) 、议定书和规则等,为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障海上和港口水域不受污染以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等,对国际和国内航行船舶所规定的各项检查和检验。

简介

      船旗国政府法令和法规及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监督检验。 由船旗国主管机关官员或主管机关认可的组织或验船师执行。检验的首要内容为安全、防污染、载重线和吨位丈量,其次是有关便利运输、海事责任和赔偿、特种业务和其他方面的内容。检验的主要依椐是:

      1、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事公约、规则,如《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已出1998年综合版)、《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以及上述公约的修正案或议定书;

      2、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规定,如国际电信眹盟制定的《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码头操作安全和健康规则》、《船员舱室标准规定》;

      3、运河、航道规则,如《苏伊士运河航行规定》、《巴拿马运河航行规则》、《五大湖航行规则》、《圣劳伦斯航道共同规则》等;

      4、国家法令法规和港口规则,主要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挪威等国的法令、法规,以及加拿大港口、澳大利亚港口的起货设备规则等。

      每艘新造船舶和营运中船舶的法定检验内容均根据造船合同中指定的上述公约规定以及船舶投入营运时间的长短加以确定。

概述

      法定检验是指按照某国政府的法规以及该国政府接受的国际公约的要求,由政府的主管机构或政府授权的船级社或个人执行的检验。法定检验的内容包括:吨位量、载重线、构造、救生、消防、航行信号、无线电话与电报等安全方面的和防污染方面的检验。这些检验,政府一般均授权给船级社执行,与入级检验一起实施。法定检验也需申请,包括技术鉴定和建造中检验的申请。检验合格后,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这些证书有效与否,要受船舶进出港口当局的检查与监督。如未持上述有关的证书或证书逾期,则船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如不进行相应的检验使证书继续有效,就不能从事航行。

      以《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为例,法定检验包括营运前检验和营运中检验。

      1、营运前(初次)检验

      与法定证书有关的图纸、资料应送规定的验船机构进行审查(批准/审核),并应符合相应法定要求;验船师检查结构、机械与设备,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与批准的图纸资料及其他技术文件相符,且工艺与安装在各方面均令人满意;验船师编写检验报告和证书,由检验机构签发法定证书。

      2、营运中检验

      营运中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验、附加检验。经检验并认为处于良好状态,则应在法定证书上签署或签发新证书。

法定检验与入级检验的关系

      法定检验与入级检验的关系可从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证书和检验范围进行比较,从而分析和得出两者之间的关系。

      1、检验机构

      法定检验是由国家的主管机关或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而船级检验是由船级社进行,经主管机关授权,船级社也可以进行部分或全部的法定检验。

      2、检验依据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令、规则和规程等;而船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颁布的各种规范。前者一般比较原则地提出船舶安全方面的规定,而后者比较详细,且一般包括了有关国际公约的内容。

      3、检验证书

      法定检验后由主管机关签发国际公约或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法定证书;而船级检验后,由船级社签发有关的船级证书。

      4、检验范围

      法定检验项目与船级检验项目基本相同。如安全公约规定:船舶营运前检验应包括船舶结构、机器和设备、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等,检验合格后才能签发客船安全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等。制造人级检验也包括上述内容,检验合格后签发各种船级证书。

      如法定检验和船级检验分别由主管机关和船级社进行的话,为避免重复,法定检验只限于签发法定证书的部分有关项目,而船舶结构、主辅机、锅炉及受压容器、泵和管系等则归为船级检验范围。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关均授权船级社承担法定检验工作。

中国船级社法定检验

      一般要求

      1、根据船旗国政府的授权,以及船东或设计单位或建造厂的申请或合同 / 协议,CCS 将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船舶法定检验。

      2、对申请 CCS 的入级船舶,CCS 将对船舶入级与法定检验结合进行。

      3、经 CCS 审图、建造中检验和建造后检验,确认船舶满足相应的法定要求,CCS 将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和 / 或报告。

      4、由 CCS 进行入级与法定检验的船舶,如入级证书失效,且影响到相关法定检验证书签发条件时,则相关的法定证书也同时失效。

     法定检验依据

      1、对国际航行高速船,法定要求是国际公约或规则,主要包括:

      (1) 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2) 1969 年国际船舶吨位公约;

      (3) 经修订的 1973/1978 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4) 1972 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

      2、对非国际航行高速船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规则; 

      3、在申请书或合同 / 协议中,明确适用的有关法定要求规定。

      有关各方责任

      1、法定要求的解释权属于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

      2、法定要求中涉及的等效与免除,是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责任。

      3、CCS 进行法定检验时,如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法定要求现有船舶溯及适用而导致船舶改装等费用或损失,CCS 均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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