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印发内河航运LNG动力船改造补贴实施方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交水〔2021〕594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广州市港务局:
根据《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了《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申请表
2.船舶改造方案(模板)
3.船舶改造意向书(模板)
4.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申请回执
5.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方案补充材料
6.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验收申请表
7.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
8.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1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推进液化天然气(LNG)动力船舶应用,根据《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广东籍现有或在建内河运输船舶改造为LNG动力船舶,以及为实施我省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工程开展的必要工作经费支出,补贴资金总额5.5亿元。
第三条 补贴使用对象为将现有或在建船舶改造为LNG动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及提供有关技术和培训服务的第三方单位。
第四条 补贴范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内船厂完成改造,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检证书的船舶。
第二章 补贴申请条件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申请现有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的条件:
(一)船舶注册在广东省;
(二)船舶种类为内河普通货船,船龄在15年以内(建造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及之后),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船舶持有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书;
(四)改造后的船舶主发动机为单一天然气燃料发动机,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五)改造后的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内河LNG动力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
(六)船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 申请在建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的条件:
(一)船舶种类为内河普通货船,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二)船舶设计图纸(采用柴油动力船舶的图纸)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经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批准并开工建造;
(三)改造后的船舶注册在广东省,并承诺三年内不得转让出省;
(四)改造后的船舶主发动机为单一天然气燃料发动机,满足《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第二阶段排放限值要求;
(五)改造后的船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内河LNG动力船舶检验的相关规定,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书;
(六)船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并通过验收。
第七条 LNG动力船舶改造补贴:
(一)改造补贴标准。根据《广东省内河航运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改造后的船舶功率(指主发动机总功率,如辅发动机改造为天然气单一燃料动力,功率为主发动机和辅发动机之和)确定补贴标准:功率300kW及以下船舶,单船给予一次性补贴90万元;功率300kW-600kW(含600kW)船舶,单船给予一次性补贴130万元;功率600 kW-1000 kW(含1000 kW)船舶,单船给予一次性补贴170万元;功率1000kW-1500 kW(含1500 kW)船舶,单船给予一次性补贴250万元;功率1500kW以上船舶,单船给予一次性补贴380万元(见表1)。总补贴金额不超过5.445亿元。
注:拟补贴船舶总量及各档数量根据船舶改造申报情况、入库船舶情况,以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动态调整。
(二)单船补贴金额计算。
单船补贴金额=单船补贴标准×改造进度系数
改造进度系数是对补贴期限内船舶LNG动力改造进度的奖励性系数。改造进度系数分二档:第一档为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以船舶检验证书发证日期为准,下同)的,改造进度系数为1.0;第二档为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的,改造进度系数为0.9。
第八条 地方政府配套支持政策
为鼓励引导内河航运企业积极参与船舶LNG动力改造,各地市要在省的鼓励政策基础上出台本地配套鼓励措施,有关惠企政策要向参与船舶LNG动力改造的航运企业倾斜,可在省级补贴之外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九条 本补贴列支不超过总补贴金额1%的工作经费,用于必要的技术服务支撑,以及为保障我省LNG动力船舶正常运营设立特殊培训机构。
(一)技术服务费用主要用于:
1.补贴实施方案技术文件编制;
2.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工作指引技术文件编制;
3.现场踏勘、方案评估等技术审核;
4.建立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项目库动态调整和管理;
5.日常技术服务,改造验收、补贴资金清算等;
6.改造管理信息子系统开发;
7.示范工程实施工作总结与后评估。
(二)广东省内注册设立特殊培训机构
2021年9月30日前,取得LNG动力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许可资质的,单个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费用8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LNG动力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许可资质的,单个机构最高给予一次性费用50万元。具体金额根据实际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平均分配,总金额不超过160万元。开展船员培训,需承诺2022年12月31日前LNG动力船船员培训课时费用不超过省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补贴标准。
第三章 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条 补贴船舶总量:船舶改造补贴实施总量控制,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立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入库船舶总量为300艘。
第十一条 船舶改造申报: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在2021年12月31日前,拟申请将现有船舶改造为LNG动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申请表》(附件1)、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改造方案(模板见附件2)、船舶改造意向书(模板见附件3)等提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申请。
拟申请将在建船舶改造为LNG动力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将《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申请表》(附件1)、开工证明(船级社出具的同意开工检查备忘录)、船舶改造方案(模板见附件2)、船舶改造意向书(模板见附件3)等提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申请。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第五条(一)(二)(三)款或第六条(一)(二)(三)款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当天向船东出具《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申请回执》(附件4),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
(三)截止2021年12月31日,申报船舶数量少于300艘,申报工作可以延期继续开展,直到完成300艘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建立为止。
第十二条 改造船舶补贴项目库建立:
(一)省交通运输厅对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天报备的改造船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按照“先报先得、先改先得”的原则,2021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承诺2021年12月31日前进厂改造的,以取得申报回执的日期排序,优先纳入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2021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承诺2022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取得回执日期排序,纳入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
(二)在同一天申报的改造船舶数量多于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剩余名额时,依次按照船龄(年)较小优先、集装箱船优先的原则排序,确定入库船舶名单。
(三)省交通运输厅分批公布入库船舶名单并下发至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入库船舶所有人应在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入库名单后7日内将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方案补充材料(附件5)提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当天初核后即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分批组织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库动态管理:
(一)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入库船舶改造进度实施跟踪管理,每周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告进展情况。
(二)入库船舶船东应按照承诺日期进厂改造,如放弃改造或在承诺的时间内未进厂,取消本次船舶LNG动力改造财政资金补贴资格,3年内不再享受我省任何航运优惠或补贴政策,并纳入相关信用管理体系。
(三)当入库船舶因技术等原因退出,以及因为其他原因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出现空余时,省交通运输厅从原来已申报但未纳入船舶改造补贴项目库的船舶中按照取得申请回执的日期顺序进行递补或重新申报确定。
第十四条 完工验收:
入库船舶改造完工,取得有关船舶检验机构重新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后,船舶所有人向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验收申请表》(附件6)及营运证书(在建船)等相关材料,当天初核后即报省交通运输厅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分批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章 资金下达和拨付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船舶改造计划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同步在数字财政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绩效目标及经济分类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在7日内通知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申请:
申请人在船舶通过完工验收后15日内将《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及验收合格意见提交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申请及验收合格意见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并每月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补贴资金使用情况(附件8)。补贴资金需直接拨付船厂账户的,船东在补贴资金申请表中注明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 设立内河LNG动力船船员特殊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将法人证书、有效的内河LNG动力船船员特殊培训项目许可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直接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对提供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单位的费用支付,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流程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当年下达的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补贴政策实施完成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财政厅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剩余资金收回省财政。
第二十一条 相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档留存补贴资金申请材料,电子档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单位自评,省交通运输厅要对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汇总并核查,并按要求将汇总核查情况报送省财政厅。实施周期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分别适时组织开展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人追回补助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罚。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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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改造方案(模板).doc
3.船舶改造意向书(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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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方案补充材料.docx
6.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验收申请表.xls
7.内河船舶LNG动力改造补贴资金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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